《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定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规范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支持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基地布局,2018年7月16日省科技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现已试行期满。按照与时俱进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前期试行情况和下步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对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定,形成新的《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重新进行了印发。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改“常年申报、随时受理”为“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择优建设”。在新《办法》第十五条进行了规定。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择优建设,更符合根据形势任务要求明确支持重点、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归口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得分排序和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新建实验室名单的实际工作需要。
2.按照提升质量的要求,明确了对申报企业规模、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能力上的定量要求。在新《办法》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明确:依托单位是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属于规模大、基础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科技人员集中、创新活跃、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型企业,企业的科研开发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上,其中:是生产型企业的,近三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稳定在1亿元以上、企业年投入研发项目经费(指投入科学技术研究或开发项目的经费,不包括设施建设投入、人员工资和仪器设备投资)均在300万元以上;是服务型企业的,近三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股权投资收益、技术承包收入等)需稳定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投入研发项目经费均保持在200万元以上。
3.根据变更需求增多的实际情况,减少了需上报省科技厅审定的变更事项,给予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更多自主权。省科技厅重点审定实验室名称变更、研究方向调整两件重要变更事项,以统筹全省实验室名称不重复、研究方向不重复。实验室主任聘任、科研方向学术带头人调整、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整、科研办公设施地址变化、依托单位名称变化等事项,实行只备案管理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自主决定,发生变更情况后实验室通过省级研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文件进行备案并及时变更相关信息。有关内容,分别在第二章“职责”第十三条,第四章“运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中进行了规定。
4.增加了诚信管理和建设运行要求的一些补充规定。在第十六条基本条件第(一)款中明确了“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诚信记录”的要求。在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在第六十一条中明确“出现重大违法或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处理的规定。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加第二十条,明确“年度申报指南和立项评审程序、基本条件审查指标、评价评分指标体系、得分计算办法等,在评审前通过年度申报推荐通知予以公开”。根据多单位联合共建的需要,增加第二十九条,明确“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可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决策、保障和管理职责”。修改第五十八条,将绩效评估档次由原来四个档次调整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撤销五个档次,在第六十条规定评估为整改档次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在第六十一条中补充增加了“依托单位被收购兼并涉及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变化的、绩效评估确定给予撤销处理的、延期验收或限期整改延期验收或限期整改,不按规定及时逾期未提交验收或整改申请材料的”三种情况给予撤销处理的规定。增加第六十二条,明确“根据需要,省科技厅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优化整合”的规定,为优化整合研发平台布局结构提供规章支撑。
5.修改、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中的文字表达。《办法》专门规范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对人是不同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企业,多数企业属于首次申请建设首个实验室,没有相关经验。为提升《办法》对企业申报、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审核、省科技厅开展相关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办法》中的章节和条款尽量清晰,明白表述了对管理体系、科研体系、人才团队、条件建设、能力建设、仪器设备管理、转化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科研记录及档案文献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加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及规定的清晰度和透明性。《办法》在保持原有总则、职责、建设、运行、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附则共六章大结构不变的基础上,总条款数量增加了十条,由五十五条调整为六十五条。
6.在申报材料的《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中,增加了“依托单位和拟建实验室基本情况表”。表格中的信息,整体反映申报企业(即依托单位)的基础条件和拟建实验室的基础情况。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如实进行填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六十条。
第二章总则,明确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目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和相关工作开展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明确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分工。
第三章建设,明确申报建设实验室的工作程序、相关条件、申请材料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运行,明确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第五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明确统计年报制度、绩效评估和绩效补助制度、事项变更、撤销处理等实施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验室中英文名称的统一规范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和附件2《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供申报单位规范编写和上报实验室申请材料。